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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资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布时间:2009-02-15    发布人:长沙市国资委

   

为做好国资委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人为过错或自然因素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重特大事故,适用本预案。

二、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市国资委统一领导,行管办(联社)、企业和委有关处室具体负责的原则。各行管办(联社)、企业应根据本预案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国资委主任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担任。主要职责:及时听取事故情况报告,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研究处置对策,及时向上级报告,负责整个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副总指挥由市国资委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和事故发生单位所在行业的行管办(联社)主任担任。工作职责:在总指挥的统一部署下,具体指挥各有关单位(部门)开展事故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三)指挥部成员由市国资委、事故单位所属行管办(联社)、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其职责为:负责将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市安监局;协助市安监局搞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维护事故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涉案人员监控和医疗救护。

三、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报告程序及要求

1、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除了拨打110119120电话外,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电话:88665000)、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88666555)、市国资委(值班电话:85480988)和事故单位所属行管办。委值班人员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2、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0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告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负责人姓名,人员伤亡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时间。

4、任何隐瞒不报、谎报、故意缓报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现场保护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人员或因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记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类型,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指挥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人员,应立即进入事故现场,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事故作出初步判断,制定抢救方案,落实工作任务,指挥各方面力量采取相应措施投入抢救。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事故单位需要外界人力、设备支援时,应及时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指挥统一调度。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下列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传达贯彻有关上级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救援工作,组织维护事故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专业救援组:负责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援。

3、后勤保障组:负责指挥抢险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协助搞好涉案人员监控和医疗救护。

4、善后处理组:负责对死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在救援过程中,应注意组织协调好各类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发生其它意外事故。

(二)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要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事故情况按规定程序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监局报告。同时,要及时将领导的指示传达通报到事故处理人员。

五、事故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协助市安监局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行业对口关系,抽调力量,协助进行各项调查取证、原因分析、隐患整改措施等。

六、其它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领导批准,应立即启动本预案。一般事故发生后,由有关事故单位所在行业行管办和企业参照本预案,负责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各行管办(联社)、企业都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业或企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网络,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抄送市安监局。如有人员和通讯方式变动,须立即告知市国资委和市安监局。

(三)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不履行职责,甚至疏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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